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依法理性办案切实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
   加入时间:2016-4-8 10:41:57    阅读:1777次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
依法理性办案切实保障和促进
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反贪职能,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找准反贪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对于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发挥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反贪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反贪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三、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贪贿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等犯罪。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注意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五、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照顾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影响。
 
    六、严格规范办案行为,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七、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保障和促进
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当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省院反贪局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院反贪局也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和联系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九、加强工作指导和问题研究,提升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各级院反贪局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的密切联系,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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